组织机构及人员管理

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0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语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院、系部级管理。学院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院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院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帐物相符。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院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院应加强系部、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院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八条 语言实验中心的设备管理员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设备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设备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二)负责设备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三)负责本院的设备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院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院设备的合理配置,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向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十条 外国语学院应根据教学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1)仪器对本校、本院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外国语学院组织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要积极培训教师独立操作语言实验室设备,并加强管理,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六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1、学院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